无合法理由“炒鱿鱼”,是否可以赔偿?
小李应聘进入一家模具公司做钳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小李突然接到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的理由是他还在试用期内,既然是试用,公司有权随时决定他的去留。评析: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员工说“炒”就“炒”,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证明。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负有关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即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要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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