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括绩效奖金?
2014年9月18日,小胡与A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PHP开发工程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6 800元+绩效工资7200元,绩效工资依据月绩效成绩发放;2017年8月12日8时40分,小胡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胡受伤。案外人负主要责任;依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之规定,小胡伤情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
2018年8月30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诉之法院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待遇不变”,在实操中遇到的争议可不少。
一、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括绩效奖金? 二、法院认为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虽可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但其绩效工资不应获得支持,故小胡主张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为每月24 000元的诉讼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求以包括绩效奖金的24 000元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本案中可见,该裁审人员并不认可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可以享有绩效工资。具体原因在判决书中并没有详细的阐述。笔者推测该裁审人员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并未有工作绩效表现,所以支持绩效奖金不合理,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因为合同明确约定绩效是依据月绩效成绩发放。 笔者认为该案发生在北京,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因为法律以及当地的地方性规定均未明确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绩效工资,这样赋予了裁审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劳动争议同一争议焦点在不同地区出现不同判决再正常不过了,无谓对错,只是地方规定或者平衡的利益不一样而已。 比如上海地区,关于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有明确的操作指引,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那这里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在实操中的争议要小很多,因为是已经客观发生的已有数据,也没有额外规定需要扣除绩效工资,所以若该案发生在上海的话,笔者推断可能又是另外一个裁判结果。
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停工留薪期间的福利待遇计发标准达成书面一致建议,并做好沟通工作,尽量减少纠纷。用人单位也换位思考,毕竟劳动者是因公负伤,即使双方有分歧,也建议以倾向劳动者权益的方案进行沟通,不能让劳动者伤了身,还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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