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社保、个税不在同一个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就常规情况而言,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应该在同一个主体公司下,但是会遇到在实操过程中很多HR都会遇到这几种情况。情况一:某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情况二:其总部在成都,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其他分公司,工资、社保、个税由总部承担;
那公司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又或者企业只在总部为员工缴纳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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