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做离职交接,用人单位是不是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规建议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上明确,要求劳动者在做完工作交接后,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2、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离职协议时,往往会注明“双方再无争议”。如有此约定,那么审裁机构就会认为双方已经完成离职交接。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离职交接流程办理完毕后,再订立类似协议。
3、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把工作交接流程、事项和表单公示告知给劳动者,以资遵守并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原标题:节选原作者:朱国丰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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