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子哥 发表于 2022-9-20 05:47:46

休产假工资应该怎么发放?谁来发?

产假工资谁来发?

为什么有时说产假工资,有时说生育津贴,它们是同一回事吗?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只包括了98天的基础假,奖励假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因此在奖励假80天内,由公司按规定发放工资,不影响该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产假工资应该发多少?

对于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也就是说▼

生育津贴≥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足额支付生育津贴,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正常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享受75天产假,该部分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包含加班费和支付周期超过一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第二部分: 80天的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另,男方陪产假工资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支付计算方式同上。


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来说,其产假工资就是用人单位以垫付生育津贴的形式,先行支付给职工,随后用人单位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产假工资。但不管以何种形式,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都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另外,在奖励假80天内,由公司按规定足额发放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只发基本工资吗?

产假工资需要全额发放。这里的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是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假期天数。其中,假期天数是指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产假期间暂停工资,等津贴下来再发,合理吗?


不合理。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补足差额。



公司不足额发放产假工资应怎样维权?

劳动者可以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拖欠的产假工资,或者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求助。



产假期间遭公司调岗或解雇怎么办?

产假期间,公司能否将女职工调岗,取决于公司是否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简而言之,就是要看调岗有无降低薪资待遇和职位,是否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后的岗位是否带有侮辱性或歧视性,岗位是否不利于女职工产后工作等因素。如调岗违法,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主张调岗无效并同时主张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雇产假期间的女职工,但以下情形除外: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基于以上情形解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是基于上述情形解雇产假期间女职工,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雇,女职工可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部分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产假期间便到期了,用人单位于是顺理成章地想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为止。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节选自人力葵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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