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2-10-30 09:27:36

女职工劳动保护——“四期”特殊劳动保护

1. 问: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哪 些内容?
由于 “三期”是女职工妊娠、生育、抚育婴儿的特殊时期,关系着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因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处于三期内的女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 1 )“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比如工作内容和工种的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劳动合同的顺延、哺乳时间 的安排等中的保护;(2)“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保护:比如产假和工资福利待遇、生育津贴等的保护;( 3 ) “三期”内女职工的解聘保护:比如裁员、过错性辞 退和违法解除合同等时的保护。

( 1 ) 经期保护


1. 问: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 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 30 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2. 问: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 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 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 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2) 孕期保护


1. 问: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 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2. 问: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 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 己 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 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 己 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 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 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 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 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 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 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 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 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3. 问:女职工在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而按照事假进行处理,应当及时的让女职工按照请假流程进行登记,保留相关的书面材料。

( 3 ) 哺乳期保护


1. 问: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末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问。哺乳时间可以一 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 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 问:女职工在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 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 己 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 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体力劳动强度分 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 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3. 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 安排其加班吗?
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特殊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 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 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 女职工尽量不要安排其加班,保障其充足的休息时间,体现 企业的人文关怀。

节选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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