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2-10-30 09:56:52

人力公司收十万元包入职银行,法院:吹牛,赔十二万加利息

2018年8月3日,A与大聪明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甲方(A)委托乙方(大聪明公司)推荐A到ZS银行工作。经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后,此次咨询费、安置费定为人民币15万元。乙方现收取甲方定金3万元,剩余尾款在甲方安置成功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咨询、培训费款项60个工作日内推荐甲方到用人单位报到,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推荐甲方就业成功,乙方如数退回收取甲方的咨询培训费用。A于该委托书签订当日给大聪明公司支付了3万元定金,于2018年9月27日给大聪明公司支付了7万元,大聪明公司给A出具的收据上分别写的是“收到A招商银行培训费定金30000元”和“收到A中国银行培训费订金70000元”。
因大聪明公司未能在限期内为A联系到相关工作单位,双方经协商,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1、甲方(A)委托乙方(大聪明公司)到金融岗位工作,根据前期乙方推荐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甲方特对乙方提出从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之前将A推荐到金融岗位工作。2、乙方在此期间如未能安置成功,乙方要支付甲方安置赔偿费12万元。3、乙方赔偿甲方的12万元在协议终止后的两个月内必须付清。4、乙方如未按时付清甲方的赔偿款,乙方则每月按总金额的5%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因大聪明公司之后仍未能给A联系到金融单位,经A索要,大聪明公司于2020年4月至6月共计付给A人民币75000元,余款一直未付。A因此起诉至该院,要求大聪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赔偿费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A委托大聪明公司为其联系金融单位工作,并向大聪明公司支付了10万元委托费,因大聪明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双方经再次协议,约定如果大聪明公司仍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则应当向A支付赔偿费12万元,现因大聪明公司未能完成A的委托事项,故A要求大聪明公司按照该协议支付剩余的45000元,该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该院依法予以调整。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协议终止之日起计算。
A要求大聪明公司赔偿其交通费及电话费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大聪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赔偿费人民币45000元。并以人民币4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向A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聪明公司上诉称,大聪明公司与A签订的《委托书》《协议》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并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属无效合同。A花钱委托大聪明公司为其找工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其他劳动者通过正常途径寻找工作机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A向大聪明公司支付10万元咨询费、培训费,大聪明公司已向A返还75000元后,仅需返还差额2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大聪明公司向A赔偿45000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A作为一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公民,不通过正规招聘渠道进入银行工作,主动委托大聪明公司为其办理工作,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聪明公司在帮助A找工作过程中,花费大量费用,A并未向大聪明公司赔偿。一审判决必然会大量滋生类似A的人群通过不正当方式找工作,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而且极大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A辩称,委托书、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有公司的公章以及法人的签名,行为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没有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的条款,双方应当遵守协议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大聪明公司未能按照委托书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大聪明公司在西安市工商局注册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是一家正规合法的公司,公司经营的范围包含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等,大聪明公司称帮A推荐工作违法,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存在欺诈行为;截止到该协议到期,大聪明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推荐A到金融岗位工作,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大聪明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事实认定清楚、合法,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大聪明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其公司有人才推荐、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业务,故A与大聪明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大聪明公司为其介绍工作,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应按委托书约定履行义务。A委托大聪明公司为其联系金融单位工作,并向大聪明公司支付了10万元委托费,因大聪明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经再次协议,约定将A推荐到金融岗位工作,如果大聪明公司仍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则应当向A支付赔偿费1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大聪明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大聪明公司支付A剩余的45000元,并无不当。因违约金约定过高,一审判决已经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陕01民终4374号
案例有删略文中为化名转自窗口有只猫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人力公司收十万元包入职银行,法院:吹牛,赔十二万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