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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等规定,现就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 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1070元(即6756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2026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 4053.6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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