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HR圈子»论坛 HR智库 知识库 查看内容

0 评论

0 收藏

分享

[劳动关系] 无合法理由“炒鱿鱼”,是否可以赔偿?

小李应聘进入一家模具公司做钳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小李突然接到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的理由是他还在试用期内,既然是试用,公司有权随时决定他的去留。

评析: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员工说“炒”就“炒”,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证明。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负有关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即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要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回复

举报

全部回复
暂无回帖,快来参与回复吧
admin 认证HR
管理员
主题 972
回复 9
粉丝 0
圈子声明:
1、本帖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或公开资料。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客服微信号:beihaihr,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4、在有版权侵害或争议时,本站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下架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