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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把试用期当“橡皮筋”任意拉长,合法吗?

小秦应聘去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告诉她试用期6个月,其间由公司进行考核。在距离试用期届满前几天,小秦被告知鉴于其表现不佳,将再延长试用期3个月。小秦对此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还需要被试用多久才能转正。

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具体的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案例中该公司这种约定试用期后又随意延长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这也都是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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