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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末位淘汰”的正确操作路径

近期一朋友咨询关于“末位淘汰”的相关问题,笔者借此机会,为大家简单汇总和分享关于劳动法中“末位淘汰”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末位淘汰?
答:末位淘汰主要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绩效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结合自身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按照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借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劳动者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末尾淘汰”制直接“淘汰”劳动者?
答:不能
小编再次强调:《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有着明确及严格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自主创设任何解除理由并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涉嫌违法解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讨论的“末位淘汰”,若用人单位据此直接解除劳动者,就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创设的解除理由,而并非法定的解除理由。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各个地方对于“末位淘汰解除劳动者’的裁审意见。
(一)深圳
1、200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91点: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
2、深中法发〔2015〕13号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行为。
(二)中山
1、2011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9.10【末位淘汰的效力认定】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
(三)四川省
1、川高法民一〔2016〕1号
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解除违法
(四)山东省
1、鲁高法办〔2021〕37号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
(五)浙江省
1、浙高法民一〔2014〕7号
第九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等级,并规定考核末位淘汰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与考核末位者的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天津市
1、津人社局发〔2018〕19号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末位淘汰”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考核中排名末位即表示其不能胜任工作,进而想要通过该条法律规定直接解除。先不谈末位淘汰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即使该劳动者排名靠后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据此解除。注意该条法律规定中间一段话:“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所以,用人单位使用该条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有程序性的要求,这也是实操中,用人单位采用该条法律规定解除最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概率高达90%的败诉原因所在。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将劳动者在考核中排名末位作为其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因为只要有考核排名,就必然会有劳动者排在“末位”。但是劳动者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并不等同于其“不能胜任工作”。正如高中尖子班,班级存在排名,就会有第一名和最后一名,那能据此认定最后一名的学生不会学习吗?显然是不合理的,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对学生,都是不公平的。
四、末位淘汰的正确操作
很多小伙伴看到这里,就认为末位淘汰制度要正式被淘汰了,在实操中“基本没用”了。也不尽然。末位淘汰在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中也发挥着不少积极的作用,凡是都有其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我们需要利用事物的优势,发挥它们的“特长”,来管理劳动者。“末位淘汰”,如果淘汰的不是劳动者,而是劳动者所处的现任岗位,也不失为另一种管理思路,从而将用人单位的解除路径引导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增强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比如201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进行审查。
所以,笔者提示“末位淘汰”的正确操作路径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末尾淘汰”为由,直接据此末尾排名,单方解除劳动者,即使劳动者先前同意,因会因该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设定“末位淘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于排名末位绩效不佳的劳动者,赋予用人单位对排名末位的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调岗,或者安排培训,或者根据劳动者的能力及用人单位的需求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的权利;
(三)若绩效不佳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更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好了,今天就简单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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