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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女职工休产假是否影响当年法定年休假的使用?

不影响
一、政策依据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法律分析与建议
女职工休产假影响劳动者当年法定年休假的 ,无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文规定,只是寒暑假、事假、病假达到一定天数的,影响法定年休假的使用。对于带薪假,比如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一般不影响法定年休假的使用。
建议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安排劳动者的法定年休假休息时间,不得因女职工的产假而否定当年的年休假。当然,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可适当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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