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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 居家办公时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某广告公司的设计师李某一直按照公司安排居家办公。2020年3月25日,该广告公司接到员工李某的电话,称自己在家工作时不慎被电脑桌下的电源线绊倒,导致脚踝扭伤,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公司对此半信半疑,认为李某虽然居家办公,但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务或是其他原因受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职工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三工”要素: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对于居家办公来说,由于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安排的情况下在家中办公的,因此其所居住的房间,无疑属于工作场所。

但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原因方面,却往往存在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规定,当员工及其家属就此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是非因公受伤,判断权由社保行政部门行使,此时,员工如果能够向社保行政部门证明其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仍旧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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