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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