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股权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排斥关系,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断。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股权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依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行使相应权利。此类人员一般虽受公司管理制度约束,但不参与日常工作,且主要是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行事,其股东权利应当限于《公司法》列明范围之内,其工作内容并非公司业务范畴。 02 实践中,用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03 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并无严格工作考勤、考核约束,资金往来也仅限于股东分红或投资收益等,那么双方就不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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