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增加工作内容、调整工作职责,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实施。 0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实践中一般会考虑用人单位增加的工作内容是否超出员工职责范围或者专业能力,如果超过界限,则会被认定为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反之,审裁机构会结合员工的岗位职责说明综合研判。 03 不论是调整岗位还是增加工作内容,用人单位都应该结合薪酬绩效等相关制度,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体现。 04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工作调整还需考察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例如,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又例如,根据《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所在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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