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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已经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能撤回或撤销吗?

合规建议

01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即无需劳动者表达意愿,仅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事实即可做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一经发出通知文件且到达对方,即已生效。
02
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撤销是针对已生效的法律行为。民法理论认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即变动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可以撤回,阻断形成权的行使;但当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被相对人所知悉后,该单方法律行为即已生效,形成权已经实现,未经相对人同意不可单方撤销。
03
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审慎处理,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实践中因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未能正确履行该项义务而盲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又想撤回或者撤销,就需要考察两点:一是该通知是否送达,二是劳动者是否同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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