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实践中,不少企业在进行公司分立合并时,仅通过民主程序决议,就安排员工转签到其他公司,以此来达到变更劳动关系的目的。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02 公司合并情况下,由于合并后的公司(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在法律上要概括承受合并前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也就当然要保证全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平稳过渡。 03 公司分立情况下,分立后的公司与原公司的哪部分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结合劳动者本人意愿来处理。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的决议仅仅是一个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那么就不能当然认定劳动关系直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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