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02 实践中,有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时候不够严谨细致,在已经送达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又发现解除理由不恰当,此时用人单位是无法变更理由的,即使再次以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送达员工,除非劳动者认可同意,否则也是无效的。 03 劳动争议审理过程中,判断单位解除合法与否,应当严格依据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所载明的理由进行判断。用人单位一旦作出决定,再想事后进行变更,其变更的解除理由将不会被采纳,更不会被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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