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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孕妇上班打瞌睡可以开除?

案例:

2012年8月,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陈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2019年4-5月,在公司人事的调整下,她的工作时间调整为三班倒的值班制度,工作岗位为停车收费亭。

同年6月,陈某怀孕,公司以陈某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于是,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

公司诉称,根据监控录像,2019年6月3日、7日等四天里的凌晨,陈某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以此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工人日报》2022年3月30日刊

评析: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其对全体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对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证正常的劳动秩序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

本案中,陈某虽然确有在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出现,但该违纪行为均在夜间车辆出入较少的时段发生,并未影响其所在岗位职责,也并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考虑到陈某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阶段的生理阶段。上述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其违纪情况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所以,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合理性,属违法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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