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月数针对“高收入人群”都有封顶之说。那经济赔偿金,有无封顶之说呢?今天笔者借一则案例,为大家分享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毕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比例相对来说还是很高^_^。
一、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4日,劳动者小胡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2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7月17日,A公司向小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后双方因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发生争议,一裁二审到了法院阶段。(具体案情参考:(2018)沪01民终2908号)
二、争议焦点 经济赔偿金是否需要分段后再封顶计算?
劳动者认为:虽然其工资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服务于A公司14年,但因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赔偿金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分段计算后再双倍;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离职前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年社平工资的三倍,所以经济赔偿金无需分段,应有双封顶(基数和月数)计算;
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已查明事实,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结合劳动者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吴嘉的赔偿金数额予以“封顶”计算,并无不当。劳动者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四、法律分析与建议 本案有两个有意思的潜在争议焦点——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要分段计算? 为何要分段计算?因为2008年前后涉及到的工龄认定和基数封顶,解除条件,有不一样的认定。这直接关系到一批“老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上海地区,据笔者了解,经济补偿金是需要分段计算的。即可能出现2008年之前的工龄补偿基数无封顶,2008年之后的工龄补偿基数有“三倍”封顶。
本案中,劳动者为何要主张先分段计算再双倍呢?因为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话,2008年之前的计算基数是没有封顶的,2008年之后才有基数封顶。全部封顶计算的话,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补偿金数额。
(二)关于经济赔偿金是否要分段计算? 有小伙伴认为:经济赔偿金计算简单,直接按照经济补偿金算出来的金额乘以2倍即可。不尽然。本案中,就涉及到经济赔偿金是否要分段计算的知识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中,有专门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分段计算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经济赔偿金的计算笔者解读为“无需分段计算”,也是符合本文的裁判主旨的。
综上,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有联系,更有区别,在计算的时候务必仔细,避免引发纠纷。且各个地方可能对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分段计算都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小伙伴们都需要因地制宜。若拿捏不准的,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计算,也可以咨询当地的12333帮忙确认(上海的12333相对还是很专业的)。若劳资双方实在有分析,计算结果差异巨大,且都不愿意妥协,也情有可原,毕竟实操的解读确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时候同一个争议焦点的计算方式,一审与二审法院的观点还不一样呢。可以参考本案操作,上升到诉讼解决,让法官定分止争。
五、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以此为基础乘以2得出赔偿金的数额;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不一样,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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