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后发现学历造假,可以开除吗?如何避免虚假信息入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有规定。
员工虚假信息入职单位可无偿辞退
2022年2月21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规定。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zcwj/diaojiezhongcai/202202/t20220228_436907.html
意见中明确: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提及的“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以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
举个?:
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岗位的最低学历是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如果应聘者伪造本科组学历证书,并成功入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期发现该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可以无责辞退。
同时,需要明确学历一般是指该员工取得的最高学历,不是第一学历,即员工是专升本也认为是本科学历。
文件依据:
教育部官网“互动”栏目9月29日公布了教育部学生司对上述提问的答复: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教育和技能训练的学习经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及文件中没有使用“第一学历”这个概念。我们在管理过程中所说“学历”通常指的是个人获得的最高或最后的学历。
人社部实际案例
2020年7月10日,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0也明确了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
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
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
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三十九条有关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如何避免虚假信息入职?
虽然意见和相关案例都明确了员工入职提供虚假信息,但是并不是员工的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欺诈。
这需要结合用人单位聘用的岗位要求与虚假材料之间的关联度,如岗位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劳动者提供虚假的材料入职,则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此,我们也给出企业几点建议:
1、做好背调 建议单位在录用员工之前做好背景调查工作,避免浪费公司人力资源成本,毕竟招聘真的很难。
背景调查的问题一般来讲就是三大类: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履历的验证、他人评价。
基础信息一般通过各种公开的信息平台就可以查证,如全国公民身份信息平台、学信网、法院公示信息、工商系统等。
他人评价一般是你的直属上司、同部门同事、合作部门同事的评价等信息。这些一般会通过求职者提供的证明人来核实。
2、签署诚信协议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单独让员工签订诚信协议,存在提供虚假学历、虚假就业经历、虚假身份信息(包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明确虚假信息的界限 上文中已经提到了虚假信息的界限,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单位不得将员工隐瞒婚姻情况、隐瞒怀孕情况、隐瞒单位亲属情况,认定为员工欺诈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来源:51社保网 网络
典型案例:劳动者提供虚假履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履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简要案情刘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刘某入职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中,载明了其工作履历、家庭成员信息等。刘某入职当日签署的《员工声明》载明:“所有我提交的、关于我工作经历和教育状况的文件均真实无误”,“任何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均使公司有权立即、无须任何赔偿地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制定的“惩罚制度”第8条规定,录用时伪造或者提供虚假的个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性资料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书面通告。2020年5月,某公司经了解和调查,证实刘某录用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存在隐瞒或者虚构就职单位、工作年限、职位、家庭主要成员信息等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刘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刘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者忠诚义务的行为”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声明“不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收到上述通知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刘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员工声明》中所作承诺及某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某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释法析理,刘某主动在二审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典型意义诚实信用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也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同时,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法应予保护。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在招聘文件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工作履历、学历、资格证书等与建立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的信息作出明确要求,表示用人单位对此高度关注。劳动者在承诺提供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填写虚假信息,可以认定为欺诈。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属合法解除,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本案告诫劳动者,在建立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江苏省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镇江市中院)
来源:劳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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