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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合规建议
01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2
严格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为劳动者计发加班费。但是,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支付加班费,而是采取给员工调休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做法是不完全正确的,需要结合劳动者具体的加班时间来判断。
03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先安排倒休,在不能安排倒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费,故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倒休或调休。
04
以上分析,仅限于标准工时制岗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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