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制度。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计件工资制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费;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工作量对应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无需另付。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 02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03 实践中,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事实认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需要同时符合“超额+超时”的“双超”标准,才应认定为加班。 04 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合理确定相关岗位的劳动定额,并通过法定程序向人社部门备案。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color=rgba(0, 0, 0, 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