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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不用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合规建议
01
实践中,有些国央企的下属单位长期没有业务经营,人员流失严重,属于低效企业。此时,该国央企由于做优做强企业的需要,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终止经营,注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此时,用人单位可能会认为只要注销了营业执照,就无需对劳动者承担责任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02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换言之,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者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提前解散,此时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
03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4
最后,用人单位在注销前,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包括劳动者的债权债务,尤其是遗留社保问题进行处理。如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不仅将无法注销企业,解散企业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也将作为未来劳动争议的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解散注销企业之前,结合现有用工情况,通盘考虑人工成本在不同处理方式下的差异和相关社会影响,选择妥善的处理方式。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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