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02 结合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实习行为应当是具有学籍的在校生基于岗位锻炼、增加经验的目的,到用人单位指定岗位工学结合所进行的实践行为。换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以建立劳动关系,长期用工为目的,否则就违背了实习的本意。 (2)已经毕业的学生,不能以实习生的名义到单位实习。一旦用人单位使用,即存在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3)用人单位与在校生及其学校,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实习生的人身意外风险管控条款。 (4)实习结束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出具《实习鉴定》并通知终止实习日期。 03 如果用人单位用人心切,直接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缴纳了社会保险,则审裁机构也会结合实际案情,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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