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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 疫情管控,居家隔离期间员工在家办公受伤或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在受政府疫情管控期间,员工无法现场办公进行居家工作,所受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判断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内容)”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视为工伤”的情况进行处理。


居家办公首先地点不是在企业办公场地,但鉴于疫情管控企业办公场所封闭,企业同意员工居家办公可视为对工作场所临时改变的认可,其次,要考虑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虽是居家办公,在工作日期间员工也应当尽可能的遵守工作时间的安排,建议企业可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要求线上确认;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考虑是否因为处理工作原因或工作内容而受伤,若员工系因工作原因或开展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而遭受伤害的,作为工伤处理,若系因员工自身重大过失或故意而在遭受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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