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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 若员工因志愿参加抗击疫情等原因感染疫病或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企业员工因参加抗击疫情工作而感染疫病或死亡,比如物业公司员工、安保公司保安、各个单位参加抗击疫情的人员,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病或死亡的,依据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前述人员应属于该通知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事故伤害可做扩大解释,应属于工伤。

(3)企业员工志愿参加社区抗击疫情感染疫病或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员工为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公共利益在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感染疫病或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另外,笔者检索到广东省对志愿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待遇有特别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提供上述志愿服务并已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可以为抗疫的志愿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志愿者因参加抗击疫情感染疫病或死亡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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