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与男性劳动者的生理功能不同,女性劳动者在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首先需要明确,这种特殊保护并非无限度的保护,而是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予以特别保护,比如不得随意降低其薪酬、不得安排对应期间的加班或夜班、要给予特别的劳动保护等。 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至相应情形结束为止。 03 由于女职工是否处于“三期”需要医学检查予以证明,且检查时间很可能与离职时间发生错位。因此,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女职工因严重违纪等过错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考虑“三期”问题。 (2)女职工因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是否处于“三期”,实践中一般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效力。 (3)女职工若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则建议用人单位在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申明自身身体状况,主动排查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避免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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