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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对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合规建议
01
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掌握内部管理的主动权,在规章制度设计时,往往会留有一些“模糊地带”。当劳动者在提出适用争议时,就以用人单位享有“最终解释权”来压服对方。其实,这个“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从属性地位,劳动立法的基本立场与态度就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给予适当倾斜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起草制定相关制度和内部管理文件时,需要梳理比对相关条款的规定,定期清理不适宜、相矛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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