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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用签名章代替手写签名,劳动合同有效吗?


黄某于2019年5月入职广州一间广告公司担任创意总监,月薪为1.5万元。

2020年6月,该公司对黄某作出劝退处理,理由是黄某上班时间接私单,本职工作效率低下,管理团队出现问题,导致团队成员频繁对其投诉。同时,黄某还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耽误工作。经公司多次警告,黄某仍未改正。

黄某当时虽签字同意离职,但在一个月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万元以及2020年2月、3月、6月的工资差额1.3万余元。

此外,黄某还主张,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万元。对于黄某这一主张,公司予以否认,并当庭提交了落款处有黄某签名的《员工聘用合同》,以证实公司在黄某入职当日就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黄某以该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不确认,并提出对合同最后的签名形成方式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令公司方大感意外:《员工聘用合同》落款处的确不是黄某亲笔书写签名,而是签名章盖印形成。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判决黄某负担鉴定费、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

来源:摘自《南方工报》2022年8月30日刊


争议焦点


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用签名章代替手写签名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黄某入职时已提供《员工聘用合同》给黄某签订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一是《员工面试信息登记表》中黄某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与《员工聘用合同》记载相符,反映黄某与公司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必要条款具有合意;二是黄某自始至离职时一直未向公司提出劳动材料中缺少了劳动合同,或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此事实相对于黄某曾在多家企业工作并与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仲裁的工作职业经历,明显不合常理;三是公司自黄某入职时起已为其缴纳社保费,并已提供劳动材料给黄某签署,不具有逃避已与黄某合意确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和必要;四是黄某的签名与《员工聘用合同》的签名章,在外观形式上高度相似,公司仅外观常规查看不能发现该签名并非直接书写形成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对用工不规范单位作出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劳动者明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借故不签,以签名章替代手写签名,企图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以此恶意牟利既遂和未遂数额巨大的,还将面临涉嫌构成犯罪的法律风险。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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