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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 职工代表人数不足,用人单位如何保证规章制度表决合规?

合规建议
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并与工会协商确定。此处的职工代表大会,由于其选举任期较长,一旦出险职工代表出缺(离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保证职代会的程序合规,表决的制度方才有效。
02
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的职代会程序合规要点包括:
(1)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2)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3)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4)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召开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全体职工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0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职工代表的选举范围仅限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且用人单位需要保证职工正常履职,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
04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代表就是工会代表,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两种代表的选举规则、作用意义等是不同的。此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来源:朱国丰 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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