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HR圈子»论坛 HR智库 知识库 查看内容

0 评论

0 收藏

分享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能否以除名的方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合规建议
1、现实中,部分企业尤其是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在处理违纪劳动者,往往会采取除名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些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过时的。

2、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除名只针对旷工违纪劳动者,且由于法律依据已经废止,此项处置措施的合法性也就丧失了。

3、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置劳动者或者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首先厘清相关措施本身的意义和法律效力,其次要注意不同的处置措施,其履行的程序规范也不相同,最后如果历史上用人单位曾经以除名方式处置过劳动者,也要履行送达程序,并将相关处置文件归档,长期保存。

来源:朱国丰 人社法律服务

回复

举报

全部回复
暂无回帖,快来参与回复吧
admin 认证HR
管理员
主题 972
回复 9
粉丝 0
圈子声明:
1、本帖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或公开资料。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客服微信号:beihaihr,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4、在有版权侵害或争议时,本站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下架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