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1、现实中,部分企业尤其是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在处理违纪劳动者,往往会采取除名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些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过时的。
2、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除名只针对旷工违纪劳动者,且由于法律依据已经废止,此项处置措施的合法性也就丧失了。
3、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置劳动者或者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首先厘清相关措施本身的意义和法律效力,其次要注意不同的处置措施,其履行的程序规范也不相同,最后如果历史上用人单位曾经以除名方式处置过劳动者,也要履行送达程序,并将相关处置文件归档,长期保存。
来源:朱国丰 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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