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1、实践中,有企业为了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把自身部分业务外包给本单位劳动者或者外部自然人,以达到权责清晰、归责明确的目的,由承包人承担处理劳动者全部纠纷的责任。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风险的。
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甚至是整个业务部门交给内部员工承包,在法律上即被认定为内部承包,这种承包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内部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是在业务经营的盈亏结果上划分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将业务外包给内部员工,该员工为了完成业务又招用其他自然人,或者该用人单位的业务承包人本就是外部自然人个体或集合,那么这种外包就具有较高风险。 (1)风险一:按照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风险二: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风险三:存在发包方单位与实际工作人之间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
4、建议用人单位在实施业务外包时,要首先注意审查承包人的用工资质、业务资质和实际承包能力,其次在外包服务中注意管理界限,最后注意实际工作人的人身风险问题。
来源:朱国丰 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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