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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员工手册中年休假“过期作废”约定是否站得住脚

之前为大家分享过“离职还有未休完的年假该怎么办”的话题。今天主要跟大家分享: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年休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作废的约定是否有效?



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经常会看到类似的条款:员工未提出申请休年假的,未休完年假过期自动作废。很多员工包括HR朋友都比较困惑,这样的单方霸王条款是否真的有效?



一、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经典案例

1、(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274号 法官说理部分:

“被告提供的《方正PCB考勤管理制度》中“员工未提出申请休年假的,未休完年假过期自动作废”的约定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故原告主张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有事实依据”



2、(2017)粤04民终2770号  法官说理部分:

“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外,用人单位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英杰维特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关于年休假的规定违背上述法律规定”



3、(2019)京0101民初14148号  法官说理部分: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双方均认可被告2017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而被告未休年休假。原告以公司制度规定休年休假需员工提出申请,如不休年休假过期作废。因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为你总结

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员工非由于本人原因自愿不休的且需要提供书面的证据证明是员工本人原因不愿意休,用人单位都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义务。因此文章开篇中提到的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年休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作废的约定是否有效,大家应该从上述案例中知道裁判方向了。



四、小建议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员工法定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安排了员工休年休假

2、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休

3、且员工书面提交了不愿意休年假的申请

安全起见,上述条件缺一不可方可免除单位的法定年休假工资支付义务。当然,超过时效的除外。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能给大家在实践工作中带去一点点的参考和帮助。



来源:法运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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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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