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已经由第三人赔偿误工费,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工资吗?
合规建议0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02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03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赔偿项目,在法律上是可以兼得。实践中,对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往往是不予支持的。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