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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 病假期间能去旅游吗?三级法院分歧好大

‌案号:(2017)京民再65号

基本事实
丁佶生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

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佶生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丁佶生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2013年4月25日阿里巴巴公司曾以丁佶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经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公司交涉后,阿里巴巴公司撤销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再次向丁佶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此前公司曾向您送达”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作废。

为证明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阿里巴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谈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电子邮件是丁佶生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时发送,内容为:”老板,你好。最近两周一直受到头疼困扰,昨天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问题严重,医生要求先全休两周,五一后根据复查情况有可能要住院治疗。”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按照丁佶生请病假时的描述,其病情十分严重,如此严重的病情根本不可能长途飞行,由此可见丁佶生提供了虚假信息。丁佶生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证据的证明目的。

《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中第1.13条规定: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中规定:员工必须按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的职责,遵守上级主管的合理的指挥及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员工故意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予以解雇。阿里巴巴公司称丁佶生回国后公司就其出国事宜进行了询问,丁佶生表示其并未出国,其上述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合理的指挥、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丁佶生对上述规章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阿里巴巴公司一直要求其承认是去巴西旅游,其从来没有否认出国休养的事实,只是不认可是出国旅游。

谈话录音是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与丁佶生交谈时录制,谈话中阿里巴巴公司反复追问丁佶生休病假时是在北京还是在巴西,丁佶生强调其是在休病假,至于在哪儿休病假与今天谈话的主题无关,公司如果采取这种谈话方式而且还录音,就不是善意的了,其什么也不回答了。丁佶生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谈话当日其是要与阿里巴巴公司沟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事宜,没想到公司又采用诱导的方式和其讨论休病假的事情,其认为公司不是善意的,就没有正面答复。谈话结束后,阿里巴巴公司就拿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让其签字。

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网页截屏图、视频资料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显示丁佶生在2013年7月参加了天津卫视主办的求职类娱乐节目”非你莫属”,并且应聘成功。丁佶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其参加的是一档娱乐节目,整个节目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为了满足收视率的需求,其实际上并没有入职节目中的招聘单位。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经入职新单位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里巴巴公司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中有对员工病休期间休假地点的限制性规定。

丁佶生以要求撤销阿里巴巴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阿里巴巴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有效,阿里巴巴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2、诉讼费用由丁佶生负担。

一审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撤销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为依据。本案中,丁佶生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及病休两周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约束。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所述丁佶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

本案中,丁佶生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医院就诊,19日就以自己患有严重颈椎病,医生建议休息为由,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当日启程前往巴西。丁佶生回国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丁佶生回避休假地点,仅强调事先已请假,且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为由辩解。本院再审庭审中,丁佶生对于前往巴西期间的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佶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阿里巴巴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与丁佶生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16日解除。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劳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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