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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能否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合规建议
01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此可见,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必备条款。
02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地点范围过于宽泛,等同于未约定工作地点或者约定不清,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审裁机构大概率会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权益。
03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做上述约定,是为了便于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这里提供两个建议,供参考:
(1)若安排员工短期变换工作地点,可以考虑结合岗位职责和公司制度,安排出差。
(2)若安排员工长期变更工作地点,则需要考虑合理调岗。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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