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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规]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各市总工会,中直驻桂企业,区直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 身体健康,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 动者在35°C以上(含35°C )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 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 )的(以 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 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 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 至13.8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 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 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 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 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五、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 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 商定。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 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 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 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八、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含35°C)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 温度在33C以上(含33°C )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 温场所作业。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高温津贴的政策解 释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 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 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十、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红头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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