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在工伤待遇中,护理费分为两种: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生活护理费。 0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此处应当承担的专人护理责任,可以通过委派护工的方式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般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0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这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04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仅认为工伤劳动者住院期间可以提供专人护理服务,因此认为劳动者出院之后就无需继续支付护理费。这是不正确的。首先,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护工费用凭证和出院小结确定护理费标准和护理天数。其次,工伤劳动者若出院后,确因生活不能自理,遵医嘱自行安排护理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向护工支付护理费的相关凭证。最后,上述专人护理义务仅限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内。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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