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的规定,需要结合你本人的参保情况综合判断:
1、如果你已经是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则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如您仍处于就业参保状态,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需要结合您的年龄(是否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依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如果您的年龄没有达到上述年龄标准,则您在现参保地为一般账户,您可将之前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现参保地。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养老保险关系。
(2)如果您达到上述年龄标准,则您在现参保地为临时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则暂时不能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现参保地。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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