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0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2 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并不认同某些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会选择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其劳动合同。但是,这种操作是有风险的。一旦劳动者提出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 03 然而,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不持异议,还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签字,这就说明劳动者认可并接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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