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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能否只做劳动用工备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合规建议
01
劳动用工备案与订立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劳动用工备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而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目的意义不同。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包含的内容不同。通常来说,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会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是针对特定劳动者的,其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02
由此可见,上述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无相互关联性,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不能视为订立了劳动合同。
03
实践中,还有不少企业认为法律既然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即可,那么是不是这么做就没有风险呢?其实不然,首先劳动关系建立是自用工之日开始;其次用工后一个月内,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不在用人单位;最后,任何超过一个月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都将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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