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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 通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就合法有效吗?

合规建议

01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并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02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几个要件:第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必须经民主程序;第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03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任意为之,更不能任性为之,否则即使通过民主程序,也有可能是无效条款。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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