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约定管辖,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即使有关于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也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如何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合同履行地应当指的是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交付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即是劳动义务的交付地。
3、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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