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管理自主权理应得到支持。但是,该项权利并不能剥夺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应当获得的工资。即使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扣除损失。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