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约定有如下限制性规定: (1)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自用工之日起,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又约定试用期,那么就是违法的。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反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的试用期约定订立合同。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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