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建议
1、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劳动者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形的发生可能与是否处于试用期并无任何关系,反而多数涉及工业操作或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中,劳动者恰恰在试用期期间由于对工作内容不熟悉,更容易发生工伤,更需要社会保险发挥保障作用。因此,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尚不稳定,并不是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以上述内容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等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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